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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的药品管理工作一直受到政府高度重视,但在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导致较大差距的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为首要的因素,笔者以为应包括使命的引领。
美国FDA是全球公认的药品管理权威机构,取得了全球认同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在1906年建立之时,就被赋予“保护美国人民健康”的明确使命。尽管在药品管理的不同发展阶段美国对这一使命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导致管理的总目标不同,但是由于这一使命定位足够高远,表述足够明确,表述高度概括,具有高度前瞻性和引领性,因此,当美FDA在成长和发展历程中不断面临来自不同利益方的巨大阻力、压力以及激烈的斗争时,依然能够坚定不移地朝向使命所指引的科学合理的最高目标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执法机构主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有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追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药品管理的历史、查阅相关资料以及登陆相关网站查询,有的是相关机构的具体职责表述。对药品管理使命的明确阐述与表达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缺失,其最大危害在于药品管理的关键要素虽被认识和重视,却可能被不同环节、不同机构相对分散地体现在管理手段与措施之中,不便于发挥系统的“涌现”效应。
我国药品管理在新时期的使命是什么?2006年,监管部门对科学监管理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诠释是:科学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版)(下称《药品管理法》)明确指出,制定该法的目的是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药品管理法》同时也赋予了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实行药品管理的职责和权利,因此,依法履行职责,进而实现《药品管理法》的制定目的。因此有理由认为,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定使命就是《药品管理法》的制定目的,即:“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这一使命的表述方式符合方向正确、定位高远、具有高度前瞻性和引领性等药品管理使命应具备的特质,笔者同时建议,表述方式还可以再明确且高度概括。
经分析不难发现,“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中所阐述的内容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因此,“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是等值的。由于药品管理系统目标与其分系统目标之间及各个分系统的目标之间,具有明显的非叠加特点和较为明显的趋同特点,因此,包括相关执法机构的使命均在医药角度“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综上可见,《药品管理法》的制定目的,也即我国药品管理的使命是保护和促进国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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